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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3月14日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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