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分享到:0

      

   【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罪名解读】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 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 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 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 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 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汝辉
  • 手机:13775940520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775940520@163.com
  •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