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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广东地区又被称为“镖参”。指的是对被害人非法实行暴力手段达到挟持人质的过程,通常会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敲诈,勒索或者其他条件或者目的。那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怎么判?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犯绑架罪判处几年刑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项的规定处罚。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绑架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案例:

  2019年4月,罗某因前阵子参与网络赌博输了近3万元后,感到生活屡屡不顺,心里很是郁闷,于是便心生歹意,想“搞点快钱”,于是罗某遂驾车出门窜至南康城区。罗某途经南山大道时,看见正赶往学校的陈某走在辅道处,四周也无他人,输钱后的罗某当时正在气头上,于是直接将车掉头后开至陈某身边,拿起车里的一个酒瓶下车从陈某身后用酒瓶朝陈某头部砸了一下,随即抱住陈某想将其推上车内,陈某则扭身挣扎。罗某见状直接拿起手中酒瓶用力朝陈某头部猛击致酒瓶破碎,陈某害怕再次被打遂 假装晕倒, 于是罗某便顺势把陈某抱上其车后座,驾车往大余方向行驶...

  大概行驶了10分钟后,车子在一条街上停了下来。罗某用右手掐着陈某的脖子,一边用手翻陈某的口袋。这时,陈某也冷静下来了,她开始尝试稳定罗某的情绪,便问罗某为何要绑架她,罗某便说出了实情,陈某说现在到处都是监控,就算你跑到天涯海角也被抓回来。一边劝曾某要冷静,还说她家庭条件很不错,可以让他父亲送钱过来给罗某。

  罗某听后冷静了许多,陈某见状便趁热打铁和他接着聊,得知罗某平时酷爱玩手机游戏特别是王者荣耀后,慌称自己闲暇时也爱玩,于是请求罗某玩几局王者荣耀,让她到边上学习游戏操作,罗某便答应了,玩了几局后,陈某见罗某心情平复了许多,便说今天时间也不早了,先送她回去,改日让她父亲打钱给罗某,罗某此时也冷静了许多,便把陈某送回至学校门口...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势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2019年7月8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对罗某提起公诉。2019年7月29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 5000元。 后罗某提出上诉,认为被告人绑架后没有实施勒索,不构成绑架罪,系寻衅滋事罪,主动送回被害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请求二审改判。

  2019年9月2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罗某因赌博输钱就想弄点钱,其犯罪动机在绑架过程中充分证明,提出勒索要求和实施勒索行为只是勒索目的的一种认明方式,罗某虽然没有提出勒索要求和实施勒索行为,不影响对其主观目的要件的认定。且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经实施,公民的人身权利必然受到侵害。罗某虽主动送回被害人,没有继续实施勒索行为,但罗某主观上有勒索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了控制并侵害,即构成绑架罪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可以知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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