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汝辉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JIANGSU LAWYER
13775940520
首 页
律师介绍
犯罪类型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刑罚种类
刑事证据
联系我们
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对被害人作出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来源:
徐州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
http://www.lsxzxsbh.com/
时间:2016-07-26 14:07:24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对被害人作出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第三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 上一篇:包头:村主任非法转让六百余亩土地被判缓刑
→ 下一篇:山西长治两级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
律师文集
THE LAWYER CORPUS
犯罪类型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刑罚种类
刑事证据
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孙汝辉
手机:
13775940520
Q Q:
邮箱:
13775940520@163.com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27号晴朗谷广场2号楼12层
关注我们
QQ咨询
电话咨询
给我打电话:
1377594052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