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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那么,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及处罚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多久

  1、司法工作人员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案例:

 

  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到案发时仍未被抓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已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了在押人员脱逃的严重后果。因此,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理由是,王某让其妻看管在押人员装卸货物,而自己回单位上班,他应当预见到有可能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的后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王某主观上具有放纵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观故意(间接),客观上造成了在押人员脱逃的后果。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司法工作人员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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